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4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3
实施时间: 2003-3-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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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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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二款中:“并将《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批)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报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第四条第一款中“专用税票原件和”及第二款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