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2]3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19
实施时间: 2002-2-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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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在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其广告费支出,应报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其广告费支出只能在本行业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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