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2]1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10
实施时间: 2002-2-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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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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