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5]4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5
实施时间: 2005-6-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84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新办和免税资格到期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应组织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