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0]29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13
实施时间: 2000-9-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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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自《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口径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210号)下发以来,部分区(市)县局在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作好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审核工作,市局经研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两低于”的原则,认真审核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额。凡工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其实发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工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或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发工资,超过“两低于”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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