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34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8
实施时间: 2001-11-8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银行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所辖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确定纳税人截止2000年底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具体数额。
  二、鉴于今年的实际情况,各金融企业在2......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