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税[2001]14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3
实施时间: 2001-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9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