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字[2001]1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3
实施时间: 2001-4-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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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对在自治区区域内,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各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暂定为:二级成员企业(自治区级)和《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总局批准确定的汇总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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