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河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资源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0]12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0
实施时间: 2000-4-1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06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利用江河河沙作原材料生产建材及其它用途,具有清淤利废,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我局曾以渝地税发[1999]369号文件通知免征资源税,对免征口径各地掌握不一,现经请示市政府同意,补充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凡利用江河河沙,不分用途,在2003年前暂免征资源税。
  二、执行日期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凡以前执行不一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