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01]19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1
实施时间: 2001-3-1
法规类型: 国债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04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按照批复中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