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2]6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5
实施时间: 2002-4-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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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征税,规范税收征管,根据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现行规定,对农民建房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农民自备建房材料请工匠和亲朋好友帮忙建房,工匠按天支付工资,此种行为属于自建房层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建安企业、施工队承包的农民建房和包工头按房屋面积、间数承包的农民建房,一律对相关的建安企业、施工队和包工头征收营业税。
  三、对包工头和工匠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税法规定的征税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高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是当前的大局,做好涉农税收工作,是贯彻“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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