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公司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字[2004]59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7
实施时间: 2004-11-17
失效时间: 2007-6-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61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退还多缴营业税的请示》(南地税报[200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招收保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后,派驻用人单位提供保安服务,按合同规定收取保安费,并由保安公司支付保安人员工资。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