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0]11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9
实施时间: 2000-12-2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29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内政发[2000]12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研究全区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的重大意义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缴。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加快我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而作出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