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字[2000]8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4
实施时间: 2000-12-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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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度起,各汇总纳税机构及各成员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月或季度的申报时间仍按内国税所字[1997]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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