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2]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4
实施时间: 2002-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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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事货物批发或批零兼营而以批发为主,并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最大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防伪税控商贸企业,一律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月进行评估;对其他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此前已开展纳税评估的试点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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