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行业临时职工及附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1]19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9
实施时间: 2001-10-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不发厦门):
  驻闽中央属行业及企业的其他临时职工(除已参加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缴纳外),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征缴,费率比照行业统筹企业相应的费率执行。对中央属行业及企业举办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附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纳入行业统筹范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保登记,并按地方企业统一费率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