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国税计函[2000]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31
实施时间: 2000-10-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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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征手续费的请示》(包国税计字[2000]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以财政部门为主,在各旗县(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设立协税护税组织,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代征部门税款,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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