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字[2000]6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0
实施时间: 2000-10-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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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在全区企业所得税培训会议上各地反映了一些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根据全国中央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及税法有关规定,现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审批企业财产损失时,如企业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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