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字[2000]6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15
实施时间: 2000-9-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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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其购置支出在2年以上分期扣除。具体审批时间和管理办法由主管国税机关自定。
  二、中国电信集团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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