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通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66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8
实施时间: 2003-11-8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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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3]1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是贯彻依法治税、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原则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3]42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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