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空白处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函[2003]41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3
实施时间: 2003-7-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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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空白处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局关于经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能否在冠名发票空白处发布广告或向广告商提供其使用权归属,并以此取得收入的问题。由于此事涉及各种关系较为复杂,总局对此要求我们持谨慎的态度,在我区地税局尚未制定出相关制度、办法之前,暂不批准企业在冠名发票上做广告。
  二、你局关于能否出卖广西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上空白处使用权用于发布广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管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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