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16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9
实施时间: 2002-4-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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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各地反映有些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生产的各种实心砖、瓦,其生产原料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可继续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可以按规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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