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65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7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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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要求,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地接通知后,请立即开展对所辖从事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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