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0]8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1
实施时间: 2000-8-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14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办法》第九条适用兴安盟乌兰浩特卷烟厂,由兴安盟国税局负责采集当地生产销售的各类所有牌号卷烟的零售价格。第十条适用呼和浩特卷烟厂,由区局会同呼和浩特市国税局进行采集工作。
  二、《办法》第十一条采集点的选择......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