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32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5
实施时间: 2001-9-25
法规类型: 银行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2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须对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冲减进行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对纳税人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控制在20%左右的比例均衡冲减,不得突击冲减;对纳税人未经审批自行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计税时不予如除,并可......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