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旧货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0]6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2
实施时间: 2000-6-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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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盟市局反映,由于各地对旧货销售业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理解上的不一致,导致在执行中出现了对同一应税行为按不同的税率(征收率)征收的问题,为此要求区局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第三条规定的“销售旧货”行为,按简易办法适用4%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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