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1]11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6
实施时间: 2001-7-26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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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为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实际,经研究,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暂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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