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扶持灾后自救重建家园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1]11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9
实施时间: 2001-7-1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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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6月份以来,由于受第3、4号台风的影响,我区部分地区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为了支持企业、单位灾后自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充分发挥税收在救灾重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将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申明确如下,希各地及时、主动、认真地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以下简称“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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