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加油机税控装置预收货款上解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征字[2000]1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1
实施时间: 2000-5-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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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因加油站清理整顿工作与加装税控装置不能同步进行,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不影响加油站清理整顿工作的按期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征函[1999]28号《关于明确确认加油站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的通知》规定,对尚未加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确认条件是“已按规定支付了安装机器设备的费用”。各地对未加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收取安装税控装置的费用后即可发放确认证明。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预收标准因加装工作涉及几个部门,且确认工作时间紧迫,故采取税务部门暂时代生产厂家预收货款,安装结束后再由生产厂家与加油站清算,多退少补。安装税控装置货款预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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