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0]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1
实施时间: 2000-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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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乌海市、包头市、呼市、巴盟、伊盟、乌盟国家税务局:
  关于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即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今年5月,由于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财务核算方式的改变,使得各分公司在执行就地缴税政策问题上产生了一定困难,对此,有关地区多次向区局反映,要求协调解决。
  经区局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电力燃料公司协商,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同时不使地方财政利益受到影响,依据现行增值税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力燃料公司和各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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