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
发文时间: 1994-12-22
实施时间: 1994-12-22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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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总行于1994年10月21日下发了中银资[1994]122号文《关于发送“代客保值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在各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各行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总行各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中银资[1994]122号文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正式下发,从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总行曾在(94)中电字88号文明确了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符合结、售汇规定的人民币外汇买卖可继续使用930科目核算,对客户确有收汇和付汇要求并必须进行外币间套汇的正常业务及柜面个人有正常用途的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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