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3]236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31
实施时间: 2003-12-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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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各单位反映的问题,明确以下有关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和调整起征点退税工作
  1、对本文之前已经作出的减免税批复和调整起征点后的应退税款,由个体所出具证明,说明纳税人已经缴纳且应当退税的金额,附列有关资料。以后对个体户减免税批复,除了确定减免税期限外,还应当在批复中说明已缴纳并且应当退税税款。
  2、现金退税问题,征收局和有关的区县局已开设了现金退税帐户,可办理现金退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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