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02]10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30
实施时间: 2002-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9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甘国税发[2002]97号)有关政策要求与该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请依......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