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4]21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2
实施时间: 2004-10-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96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问题
  (一)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新增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时,暂缓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先给予三个月观察期(时间从核发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项关于三个月观察期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发文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2
实施时间:2010-11-12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一)中“5”废止:

发文标题: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发文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