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我市赴沪建安、劳务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填取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0]35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5
实施时间: 2000-1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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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我市建安、劳务企业到沪从事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上海市税务局规定:
  外地建安企业在沪施工取得工程项目收入,按规定在本市施工地缴纳营业税后,应在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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