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在异地设立办事处、联络处、仓库发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1]31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0
实施时间: 2001-6-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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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南市国税报字[2001]24号请示悉。关于对企业在异地设立办事处(联络处)或仓库发送货物,是否作为销售在当地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文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如接受货物机构(办事处、联络处或仓库,下同)发生: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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