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6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5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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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资律师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暂按每人每月929元计算扣除,但出资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工资的扣除标准问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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