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使用重庆市律师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5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
实施时间: 2001-4-1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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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使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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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