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4]6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5
实施时间: 2004-3-15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09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市各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已完成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并表和统一核算工作,从2003年度起,由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纳税人,合并计算所属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
  二、各区县(市)农村信用合......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