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5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1
实施时间: 2000-10-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66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应纳税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从2000年10月1日起,......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