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3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9
实施时间: 2001-2-9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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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二○○一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期即将来临,为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市)县局应根据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特点和征期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精心布置,确保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区(市)县局根据本地区机动车辆实际数量,到市局计统处领取本年度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对领回的标志应加强管理,制定严格的领发制度。要求纳(免)税单位及个人领取纳(免)税标志后,按规定贴于汽车挡风玻璃上,摩托车不便于粘贴的,驾驶人员应将标志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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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