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明电[2003]4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2
实施时间: 2003-1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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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精神,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务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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