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0]8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0
实施时间: 2000-10-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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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还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出资举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1月1日起,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从11月1日起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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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因如下原因失效:
标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大地税函[2008]108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