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9]18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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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市地税局机关各业务处,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二、对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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