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3]69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2
实施时间: 2003-9-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82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总局和区局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信息和协查信息的抽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