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0]2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6
实施时间: 2000-2-16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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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险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保险企业的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未超过该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但要报当地区县(市)一级国税机关备案;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累计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以上、3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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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