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2]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4
实施时间: 2002-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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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点全区统一规定为:凡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对其他使用万元版的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通知》第三点尚未抵扣税款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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