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0]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0
实施时间: 2000-1-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完善金融业营业税政策,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汇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时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具体操作方式如下: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后,下达给各分支机构执行。各分支机构据此测算出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以向用户所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额,减除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年度终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