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0]20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10
实施时间: 2000-11-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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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的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代扣代缴工作,经与自治区财政厅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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