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0]34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6
实施时间: 2000-10-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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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电信企业购置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汇总报省国税局审核,方可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采取“统一提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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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琼国税发[2007]154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9
实施时间:2007-8-29